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洋河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578182269/2022-00116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2-11-04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时效

《洋河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洋河新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单位职责及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合同批准签订、合同的变更及补充、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与监督考核、责任追究九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管委会、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国有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二章 单位职责及审查程序

管委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为承办单位。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国有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自行承办。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由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报请批准签署或者擅自批准签署,但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承办单位应当对政府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和论证,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五章 合同批准签订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政府合同,由党工委、管委会或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批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及补充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当原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可以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以填补合同漏洞。合同变更、补充的有关通知及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章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政府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管理机制,依法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违约等问题。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监督考核

政府合同签订不少于5份,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除本单位留存一份外,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区党政办、区财政局备案。

区作风办跟进承办单位合同履行,形成常态化督办机制,对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擅自更改合同主要条款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纪工委调查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合同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