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文号 关键词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3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苏政传发〔2010223号)精神,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机关、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他们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和灾情、突发性应急事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尤其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宿迁》改版升级后已在线试运行,各相关单位正在按要求密集充实上传相关公开信息,要准确把握涉密标准,严格履行审查登记程序,切实防止涉密文件资料上网。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政府信息的监管。各地、各部门对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O一O年 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