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洋河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索引号 578182269/2020-0004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电子政务    通告
发布机构 洋河 公开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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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洋河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洋河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秘书科)总负责。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秘书科严格执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工作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人员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属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办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办工作人员若有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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