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8月9日由市政府印发,将于2022年9月10日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今年3月3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调研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时指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重大,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立足满足市域及重点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加强统筹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为此,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宿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7月,《办法》被列入市政府2022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办法》依法在线上公开征集了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线下征求了县(区)、功能区和48家市直、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的意见,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宿迁学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得到一致认可。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部分、四十四条。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二部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强调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体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骨干力量、驻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突击力量、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力量、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是智库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三部分“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分别对各支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部分“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分别对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交流会商等制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培训、演练、协同救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五部分“应急救援队伍的调用和指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六部分“应急救援补偿”,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由事发地政府予以解决。第七部分“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同时明确了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宣传部门进行宣传报道。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对《办法》的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四、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前瞻性。我市主动适应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研究出台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在全省建章立制,助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二是突出实效性。通过出台《办法》,构建统筹全市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力抓手,明确队伍建设方向、建设内容、工作职责、调用程序、补偿保障等内容,推动全市应急队伍系统化、规范化建设。
三是突出合理性。《办法》明确了各县区、市各部门、乡镇(街道)应急队伍人数指标和人员要求以及演练培训次数指标等,压实队伍建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