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会议审批
1.坚持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召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可在小范围召开的会议,不召开全区性大会;相同内容的会议一年内一般只准召开一次。党工委、管委会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对能用文件、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一律不集中开会。通过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提升效能。
2.新区分管领导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填写会议申请审批表,连同会议方案、拟出台文件、领导讲话等,经新区党政办公室初核、新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新区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呈新区主要领导同志审批;需要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由主办单位填写会议申请审批表,连同会议方案、拟出台的文件、领导讲话材料等,经新区党政办公室初核、新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前2天送新区党政办公室,报新区党政办主任提出意见呈新区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3.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不得越级和减少程序。凡会议主题不突出,解决问题措施不明确,材料不全、质量不高的,不得报批。
4. 对于涉及重大民生议题的会议,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邀请市民代表、行业代表等列席会议。
二、严控会议层次规模
新区分管领导召开的会议,原则上通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参加的,需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除负有直接责任的区直部门需要主要负责人参会外,其他涉及或配合开展工作的部门均由分管负责同志参会。新区各部门召开会议,不得邀请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先报新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
三、严格议题审定。
提请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须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确定。凡要求列入管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部门负责提供的会议材料须按照党政办的要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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