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河新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洋管发〔2022〕14号
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洋河新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洋河新区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新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洋河新区范围内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和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文书中指出的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审计决定处理处罚的执行情况;
(三)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结果和履行公告职责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深查深改,确保及时、有效、全面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果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清单和相关佐证资料,同时将整改结果报告抄报相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同时报区组宣统部。监察审计局会同被审计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审计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布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整改方案包括: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具体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完成时间等。
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内容及原因、继续整改的时间计划和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需要上级部门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的事项等。
佐证材料应与问题整改措施对应,并且足以证明问题整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台的制度、会议纪要、财务处理凭证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排查,对具备条件但未整改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明确整改时间表;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二章 审计整改督查
第八条 监察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有效督促被审计单位将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被审计单位要对照问题清单,编制整改清单,逐项落实整改。监察审计局对问题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彻底等不具备销号条件的,应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直至销号。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审计发现问题难以整改或无法继续整改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审计局同意并经党工委研究后,按研究意见处理。
第九条 监察审计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走访座谈、现场察看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跟踪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二)审计揭示问题纠正情况;
(三)采纳审计建议并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四)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跟踪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条 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向监察审计局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失实或整改缓慢等情况的,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监察审计局应会同组宣统部约谈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送新区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非客观原因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临时性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对必须严格纠正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并承诺今后改正,但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再次发生同类问题,出现屡审(改)屡犯现象的;
(四)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及新区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不按时报送整改方案、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对问题整改敷衍应付、避重就轻,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审计整改期限届满逾15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超出审计结论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整改方案,导致问题未整改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或经约谈后无效的,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应整改事项,未完全按审计整改要求达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的实际金额、数量、制度建设等未达到要求的;
(二)对审计查证的问题,监察审计局提出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协助落实整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应当问责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问责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监察审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经监察审计局或相关部门约谈或督办3次及以上未见成效的;
(五)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
(二)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及整改相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由监察审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局对需要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局按照部门单位的职能移交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存在问题,对监察审计局移送的问题事项,接受移送问题的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拒绝监察审计局移送的审计问题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局应加强与组宣统部、巡察办等部门单位的协同合作,延伸审计整改链条,形成审计整改闭环,有效发挥整改合力。
第二十四条 组宣统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审计移送的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违纪违法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改)屡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虚假整改或敷衍整改等现象的,由监察审计局提请组宣部及其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相关部门处理和追责问责结果要及时反馈监察审计局,对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审计移交问题事项的部门单位,自问题事项移交之日起,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局。未作出处理决定前,自接受审计移交问题之日起,每3个月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局;满1年后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原因书面报告新区主要领导,同时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局。
第二十六条 接受审计移送问题的部门单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对移交问题进行处理,且未按照要求作出说明并书面告知监察审计局的,监察审计局应书面报告新区主要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同时提请纪工委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局应定期或适时向新区主要领导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局和巡察办应将往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列为当期审计和巡察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考核,并作为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