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洋管发〔2021〕20号
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市驻区各有关单位,文旅集团:
现将《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5日
(此文公开发布)
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是指洋河新区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区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
(四)政府依法举债(含政府债券)取得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政府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章 支付方式及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支付资金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或拼盘资金到位的情况,采取“四先四后”的原则。
(一)先审核后拨付原则,即对所有工程款拨付必须在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审核后方可按相关程序拨付;
(二)先上级补助后区级配套原则,即对拼盘资金实施的项目在资金拨付时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三)先农民工工资后工程款原则,即在资金拨付时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先预算后追加原则,即对年初预算已安排的资金先支付,未安排的需办理追加手续后再拨付。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需经管委会批准,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付,资金拨付依据相关扶持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付程序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进展情况,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完整填写《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相关流程进行报批拨付(见附件2)。在报批时,需报送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竣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资料。
第七条 《申请表》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后,报建设单位(含自建项目或委托代建项目)、财政部门分别签署项目监管审批意见并备案。
第八条 政府年度预算安排的自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向财政部门提供拨款申请报告,并将《申请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发票(按照项目属地原则提供)、工程进度(完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附后。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拨款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资金拨付拟办意见,报管委会相关领导审批,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九条 委托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申请表》按照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代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代建项目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应分别签署明确意见及拨款金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审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的意见申请拨款时应提供项目合同等相关拨款资料,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签署审核意见。资金申请时如发现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扣除施工单位工程款:依据咨询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15%(含15%)的,按审计核减金额的5%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15%而小于20%(含20%)的,按核减金额的8%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金额的12%扣减审定的工程结算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复核,对申拨程序的规范性和所附材料的完整性负责;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意见拨付资金、对施工单位已投入的工程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代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拨款单位不得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借款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跟踪审计项目及已竣工但未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在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支付工程款不得多于已完工工程量的80%。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需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可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建材、设备、器材等,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内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拨款:
(一)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或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四)工程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六)项目所有税收,未属地缴纳的;
(七)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款的;
(八)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财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村(居)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区级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附件:1.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附件1
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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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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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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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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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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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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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验收情况: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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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审计价): 元 |
已拨付金额: 元 |
已开票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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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拨款金额(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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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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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单 位 审 批 |
现场代表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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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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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复核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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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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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门 |
领导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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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