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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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洋河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578182269/2023-00084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工商    通知
发布机构 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3-10-18
文号 洋办发〔2023〕28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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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关于印发《洋河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园、区各部委办局,各国有公司,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洋河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宿迁市洋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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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保障洋河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党政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审查科室提出意见后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办)

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条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以政府或党政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党政办需在公文办理系统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由区联席办进行程序审核签字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征求区联席办意见的,应当向区联席办提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区联席办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10前汇总至区联席办区联席办负责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联席办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定期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条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第十区联席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2.竞争影响评估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    规章¨

规范性文¨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初审)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复审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初审

结论

结论

适用例外规定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备注:一式三份,一份送交区联席办,一份政策制定机关留存,一份随文流转。


附件2

竞争影响评估表

竞争影响评估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