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园、区各部委办局、各国有企业、市驻区单位:
《宿迁市洋河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12月24日印发的《宿迁市洋河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洋办发〔2021〕45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宿迁市洋河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洋河新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与《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指导全区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洋河新区辖区内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超出各产业园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产业园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城市供水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需要区级处置和响应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完善以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的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对产业园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由所在地产业园负责先期处置,报新区管委会给予指导。
跨产业园辖区的或超出产业园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新区管委会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应对。
发生较大以上超出本区域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工作。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各单位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产业园、部门及企业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新区管委会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 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各产业园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企业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企业、社会组织、村(居)等法人,针对本企业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体系
洋河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见附件9.2
2.1 领导机构
在区党工委领导下,新区管委会是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环安局是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区领导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产业园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4 各产业园
各产业园区负责先期处置,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视情设立由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属地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治安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指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组
各产业区、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视本区实际情况更新补充。
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产业园应当加强村(居)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完善源头治理、关口前移的安全风险动态管控体系,提升突发事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新区管委会。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
作。
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产业园报告。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运营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 监测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通过物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监测。
各产业园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 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产业园和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产业园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本级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应当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本级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经审批后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移动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新区管委会除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调整、解除预警警报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
洋河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1 信息报告
各产业园应当依托现有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基层网格员全覆盖。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产业园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产业园应当立即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产业园及相关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产业园的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产业园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地产业园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
4.3 指挥协调
4.3.1 组织指挥
启动区级应急响,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3.2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3 协同联动
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⑤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警五大队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启用新区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⑦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产业园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信息发布
事件涉及的单位应会同组织宣传统战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新区管委会在上级新闻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新区管委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产业园在新区管委会指导、协调下做好权威信息及时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产业园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产业园牵头,区相关部门配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产业园应当尽快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产业园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支持的,可以提出请求。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5.3 调查评估
区各部门、事发地产业园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订改进措施,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级人民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区各产业园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汛抗旱、水上救援、森林消防、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公用事业、公共卫生、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村(居)应当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加快建设以青年志愿者为基础、专业志愿者为骨干、各级各类志愿者广泛参与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体系,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企业应急队伍。企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力量。鼓励企业整合自身应急资源,加强“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企业应急队伍建设,主要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统一指挥,支援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2 财力保障
新区管委会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财政总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新区财政负担。需要市财政支持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
6.3 物资保障
社会事业局、环安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产业园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供给。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环安局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各部门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包括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等。
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业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安全防护和救援装备保障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调度救援装备,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公安分局、交警五大队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产业园、企业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后,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现场疾病防控处置,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中毒和疫病的流行发生,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社会事业局负责牵头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五大队、区旅游交通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应当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区政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旅游交通建设局和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必要时请求上级,进行跨区域交通运输的保障。
6.8 通信信息保障
区旅游交通建设局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强化公众通信网络、专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旅游交通建设局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现场信息畅通。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9 公共设施保障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环安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社会事业局应当及时提供或配合有关部门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资规分局要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导航定位、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各产业园和部门应当加强全区各区域间应急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县(区)的应急管理部门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市级区域应急管理联动合作工作,推进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预案管理
7.1 规划与编制
环安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新区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环安局和市相应部门。
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环安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新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预案组织编制。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邻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编制应对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以及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产业园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产业园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响应流程图,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明确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以及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紧密结合实际,并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有效衔接。
应急预案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2)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
(3)征求意见。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征求各产业园、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部门应急预案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涉及部门单位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4)预案推演。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桌面推演等形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专家论证、评审。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产业园、村(社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论证、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 审批、发布、备案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2)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3)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4)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5)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应急预案的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审批,以党工委和管委会名义印发。
(2)专项应急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审批,以区党政办名义印发。
(3)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区党政办转发。
(4)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复合灾害应急预案由新区管委会或相应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5)产业园应急预案由其管理机构审批,以其管理机构名义印发;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审定并印发。
(6)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名义印发。
专项应急预案的报送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编制单位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2)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时,论证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应当包括本领域专家、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相关领域专家等。
(3)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送环安局衔接协调后,会同环安局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报送材料包括:应急预案送审稿、修订对照表、制修订说明、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分歧协调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1)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2)新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备案,径送环安局,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
(4)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产业园应急预案报新区管委会备案,径送环安局,同时抄送区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产业园备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以行政文件报送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行政备案事项申请备案。
新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7.3 宣传与培训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全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7.4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并报环安局。
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产业园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森林火灾、强对流天气、低温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产业园,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厂中厂”“园中园”等的出租和承租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报环安局。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7.5 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产业园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附件和其他个别内容调整的,将修订说明和修订后的文本以文件形式报审批部门和备案受理部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
7.6 保障措施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新区管委会、各产业园应当组织对区域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预案长效管理机制。
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1)本预案由环安局负责修订,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环安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环安局负责解释。
9、附件
9.1 一般突发事件标准
参照各部门应急预案等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一般突发事件标准,作为各产业园和部门报送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辖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事件类
(一)水旱灾害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3.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气象灾害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性大雨、连阴雨、干旱、高温、大雾、大风、雷电、低温冷害、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三)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行政区域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者周边地区发生对本区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生物灾害
主要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在区内暴发流行20~30%行政村,对区内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 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 、事故灾难事件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下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3.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或发生涉外人员受伤而未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未造成危险品泄漏险情的;
5.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下人员中毒,无人员死亡或区域生态功能有所退化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一定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局部影响,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污染,或造成村以下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树木数量达10~100平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4.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卫生事件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药械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5.药械事件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6.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药械突发事件。
(二)动物疫情
1.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类动物疫病发生1个以上疫点,或在相邻区县的乡镇发生;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二类动物疫病, 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一次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5人以上、25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区行政区域内涉外案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在2个以上近邻区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我区较大范围或辖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2.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4.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五)刑事事件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2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持枪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持械抢劫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或盗窃枪支3支以上,或盗窃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公共场所持械劫持人质、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金融突发事件
洋河新区能单独应对的突发金融风险事件。
9.2 洋河新区突发事件组织体系图
9.3 洋河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