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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疏散通道事关生命安全

  • 发布日期: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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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1105日,洋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包装厂(个体工商户、小泡沫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和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且未保持畅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洋河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1128日,洋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一楼东侧2处对开大门处于关闭状态且被半成品纸盒占用、封堵二楼东南侧1处安全出口被半成品纸盒占用、封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洋河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1212日,洋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一楼东南侧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并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洋河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2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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