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
实施意见
洋办发〔2023〕26号
各产业园、各部委办局、各国有企业,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洋河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加快推进全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助力,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大幅提升全区光伏装机规模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打造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宜建尽建。准确评估当地资源禀赋,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于满足要求的项目,做到宜建尽建。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强资源排查梳理,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居民及工商企业屋顶由产权方自主确定开发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强化项目服务,简化优化项目备案和并网流程,健全完善全流程工程质量规范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区新增光伏装机并网容量50兆瓦左右,累计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75兆瓦左右,光伏装机规模占比达到7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工业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各产业园要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逐企开展光伏资源评估,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企业光伏屋顶建设资源摸排。各产业园要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区域性的工业领域分布式光伏建设方案,明确推广任务、目标、时限,积极引导各类光伏电站投资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打造一批应用示范典型案例。鼓励按照整园区推进模式,集约化整合工业企业屋顶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开发主体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规模化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在建设前,应先核准用地合法性。(经济发展局牵头,国资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旅游交通建设局、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区各有关部门要排查梳理主管领域的屋顶资源,于2023年11月底前制定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光伏开发主体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鼓励在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等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党政办牵头,经济发展局、教育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旅游交通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社会事业局、仓集现代农业产业园、洋河生态旅游产业园、国资办、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项目建设。鼓励新建的公共建筑和产业园区优先应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在满足安全、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探索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供地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在满足配电系统消纳能力的前提下,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要达到100%;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推动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引导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100%同步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旅游交通建设局牵头,党政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济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办、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拓展光伏发电多元化利用新模式。拓展“光伏+”等发电利用场景,推动光伏发电与建筑、农业、交通、通信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停车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路灯杆、充换电站、5G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现节能降耗。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车棚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零碳”能源。在增量配电网、重点产业园区、大型商业区、集中居住区等领域,实施综合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融合光伏、风电、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为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和冷热电联供系统。(经济发展局、仓集农业现代产业园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环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旅游交通建设局、洋河生态旅游产业园、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动光伏电站配建储能系统。鼓励能源管理公司参与储能开发,形成共建共享发展模式。选取典型用户,开展“光伏+储能”的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可落地、可推广、高水平、高效益的能源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屋顶光伏电站配建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系统,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经济发展局牵头,旅游交通建设局、环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有序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工作。按照省、市关于开展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要求,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拓展集中式光伏开发空间。建立市场化并网项目库,动态跟踪光伏电站项目本体及配套电网工程节点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按期并网。推动我区农光、渔光互补等项目建设和接入并网工作。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在建设之前应先办理光伏用地备案手续。(经济发展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产业园要加强统筹规划,全面开展光伏资源排查,制定落实方案,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光伏开发利用。经发局应建立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监测和信息归集,提高光伏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适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宿迁市能源大数据平台。完善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统计制度。(经济发展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旅游交通建设局、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调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核算方式,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不纳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上给予适当倾斜。对利用工业和商业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耗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减,并在评选“绿色工厂”时给予支持。(经济发展局、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行光伏、储能等相关领域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鼓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作开展光伏开发。(国资办、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项目服务。各产业园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服务,按照国家、省、市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备案流程。严禁擅自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一刀切”停止项目备案等行为,做到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对于集中连片的屋顶资源,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要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供电所收到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光伏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工作,一次性出具并网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业主整改合格后并网。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应并快并”。(经济发展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责任。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强化屋顶产权方、建设管理方的主体责任,切实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落实光伏开发建设各环节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选材、施工、质量、验收、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规范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严把设备和工程质量关。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营安全。(经济发展局、旅游交通建设局、环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全区十四五新增光伏装机目标分解表
洋河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十四五新增光伏装机目标分解表
序号 |
产业园 |
“十四五”末新增光伏 装机目标 (兆瓦) |
2021-2022年新增光伏装机(兆瓦) |
2023年新增光伏装机目标(兆瓦) |
2024年新增光伏装机目标(兆瓦) |
2025年新增光伏装机目标(兆瓦) |
1 |
洋河 |
20 |
10 |
5 |
4 |
1 |
2 |
仓集 |
20 |
2 |
8 |
8 |
2 |
3 |
郑楼 |
10 |
2 |
3 |
3 |
2 |
4 |
合计 |
50 |
14 |
16 |
1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