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洋河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洋河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洋管发〔2021〕31号

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洋河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7日

洋河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洋河新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净收益(以下简称入市净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市净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总价款,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调节金、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收益。取得成本包含土地评估费、中介费、相关规费与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条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入市净收益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办事处做好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入市净收益的使用管理坚持协调统筹、 权责一致、合理分配、保值增值的原则,充分发挥办事处的统筹作用,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应尊重历史,确保政策衔接,统筹考虑办事处、村集体在基础设施投入、生态补偿和农民生活保障等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办事处、村集体分配比例,合理制定入市净收益分配方案,经相关程序后报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实施,办事处、村居具体落实和执行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案。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集体土地所有者归属,其入市分成收益部分归办事处所有或村集体所有。
    办事处集体入市净收益应由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未建立或不健全的由办事处财政代管,并设立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可用于办事处辖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民生项目和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支出。
    村级入市净收益作为集体积累,列入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管理,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可用于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项目,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
    第七条  村级入市净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程序,可通过区、办事处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期分批拆借到区、办事处两级财政,定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借贷等高风险业务。拆借到区、办事处两级财政,资金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保集体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办事处、村集体入市净收益的再收益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入市净收益管理台账,专门用于登记其入市取得的土地净收益及其再收益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办事处、村集体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应向对应等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在固定的公开栏或网络平台对入市净收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同步公开。入市净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实时监管。
    第十二条  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区审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对入市净收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监督。办事处加强对村入市净收益的日常监管,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入市净收益使用管理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对截留、挪用、侵占等违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净收益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期间,如出台新的办法,按新办法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