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河新区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洋管发〔2021〕15号
区各部委办局、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洋河新区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洋河新区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洋河新区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工作,保障政府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工程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部门对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及决算各环节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参与新区政府审计工作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自筹资金、各类贷款、融入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新区授权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四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消防、设计等批复情况。
(三)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五)与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实施阶段
(一)批复的工程投资计划及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二)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的审查情况,工程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四)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合法性,有无违规分包或违法转包情况。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参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情况。
(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容及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
(七)与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程款拨付阶段
(一)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进度款时,是否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以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付款依据;在拨付结算款时,要以造价咨询结算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二)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前,工程项目进度款是否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80%。
(三)有无超序时进度支付工程款情况。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要经相关部门批准。
(五)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的大宗建材、设备、器材等,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建设单位需进行政府采购。
(六)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情况。
(七)与进度款拨付阶段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一)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批复的工程投资计划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的真实性、合理性,材料差价及人工费调整依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与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工程财务审计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及有关税费的计缴情况。
(七)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履行情况。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情况。
(九)与工程财务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九条 项目立项时,建设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审批,并同时到审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对立项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预算、图纸设计等内容进行细化、优化。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选择造价咨询机构,须经审计部门的审核。在审计过程中,造价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要建立跟踪审计台账,按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月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汇报,同时报送解决方案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造价咨询机构要对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7日内,将合同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咨询机构要及时对设计变更、签证涉及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和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签证,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手续。单项变更或签证金额在不超过合同价10%的情况下,按照《洋河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洋管发〔2019〕4号)文件要求,对于变更或签证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商后确认;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验收,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造价咨询机构移交工程结算资料,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对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上述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第四章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工作。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出具虚假不实的报告,不得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披露。机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造价咨询机构的组织管理、业务基础、进度管理、审计质量、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六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考核打分,对打分较低的造价咨询机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审计费。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审计合同,要送到审计部门备案,审计费用的支付要经过审计部门的同意,审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审计费用金额,付款单位要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防范审计风险,审计部门对新区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每年抽取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二次审计,最大程度减少审计风险,节约财政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要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和“八不准”审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为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不得提出影响审计结果或者为施工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质检、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审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村居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